專家解讀 | 汽車新三包規定增加電動車保障并細化權責要求
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新版“三包”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版規定同時廢止。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也被稱為汽車“三包”政策,是對所售汽車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汽車三包”指的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在質量保證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對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行為。
家用汽車產品的新版‘三包’政策是完善原有三包規定的爭議焦點問題的處理規定,保障消費者和企業的利益。尤其是很多消費者并不了解三包政策,加之不少零售商愛鉆政策空子,給普通消費者的維權增加了難度。因此此次政策給與細化完善相關政策。
新三包規定與時俱進,適應了在目前新能源汽車銷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長,私人用戶購買成為主力的趨勢,明確了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電動車的核心零部件的三包規定,是與時俱進的保障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舉措。
三包政策主要變化點是:1、三包適用范圍增加皮卡。2、三包的范圍是中國境內銷售。3、三包明確了進口車進口商的責任。4、三包適應新的銷售代理模式。5、家用汽車產品不能包郵。6、三包刪除了信息保密要求。7、三包憑證的規范和細化。8、三包有效期自交車日開始。9、汽車三包不需要證明“”我是我“”。10、增加電動車的三包項目。11、修車的備用車和補償從第六天開始。12、三包的7天內退換車的規定落地。13、三包退換車維修時間降到30天或4次。14、退車要賠裝潢。15、退換車的使用補償系數低于0.5%。16、車主自主店外維修保養是符合三包規定的。
具體分析如下:
1. 三包適用范圍增加皮卡
2021版:家用汽車產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
2012版: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兩版的核心仍是家用汽車產品,不包含出租更改為營運類的網約出租等車型。此次政策增加皮卡車型,也是體現汽車的概念,包含皮卡也是包含了部分商用車,拓展了范圍,是對皮卡的重大的政策鼓勵,有利于促進皮卡消費的進一步繁榮。
2. 三包的范圍是中國境內銷售
2021版: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2012版: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新版政策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相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的概念更加準確和清晰,體現了政策的保障國內消費的核心。而中國境內生產制造的出口車型出現問題要按照當地法規處理。
3. 三包明確了進口車進口商的責任
2021版: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這一條是原有規定中沒有明確的,,因此進口汽車的進口商就要履行生產者的責任,這是對進口商很重要的約束。確保責任主體清晰,防止遇事推諉。這也是對平行進口等小微企業要加強進口主體資格的清晰化責任,這與企業平均油耗管理規定類似,都要管住進口商的責任。
4. 三包適應新的銷售代理模式
2021版:第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過去汽車銷售是4S店經營模式,自然銷售者就是三包主體。但隨著直銷、代理、包銷等模式的出現,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這樣就能降低銷售體系的成本,實現更靈活的銷售模式,也是適應新趨勢的要求。
5. 家用汽車產品不能包郵
2021版:第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并履行下列規定:
(一)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家用汽車不能包郵這也是對消費者負責的體現。其他消費品基本都是快遞送貨模式,但汽車不行。
如果是包郵到家的送貨模式,基本就是消費者自己開包,無法共同查驗汽車的產品情況。
6. 三包刪除了信息保密要求
2012版: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這條的刪除也是合理的,因為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是基本的工作職責,不需要列入三包規定而特殊化。
7. 三包憑證的規范和細化
2021版: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2012版: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對比看的2021年新規定的細化效果很好。這其中的紅色字體的問題都是新強化的重要項目,對有效履行三包政策具有基礎的責權明確的重要意義。銷售日期被細化為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增加了使用補償系數的要求,明確了補償的方式和具體計算公式。
細化完善了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明確了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8. 三包有效期自交車日開始
2021版: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2012版: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此次政策規定從開具發票之日改為交付日,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很好保障。尤其是目前一些車型的交車周期較長,提早開發票導致交車晚于發票甚至有幾個月的時間,新政策很好的明確這樣的老問題的解決。
9. 汽車三包不需要證明“我是我”
2021版: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現在有些消費者的三包憑證可能遺失,因此可能失去三包資格,而這些三包信息都在廠家的電腦數據庫里,因此沒有三包憑證也能修車,去除了證明我是我的尷尬問題。
10. 增加電動車的三包項目
2021版: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這樣的政策是對電動車的很好保護,雖然電動車很少出現電機故障,但也是需要保障的。而電池的保障進一步明確。
11. 修車的備用車和補償從第六天開始
2021版: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原來出現一些矛盾就是修車超過五天,則需要從第一天就給備用車或補償。導致經銷商的成本很高,而且解讀不一致。
此次明確在第六天開始給備用車,或提供補償,這對經銷商與消費者的權責明確是很好的事情。
12. 7天內退換車的規定落地
2021版: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汽車要是7天內能退換貨,其成本損失巨大,尤其是上牌、稅收、保險等一系列復雜問題是其他消費品沒有的。因此7天退換貨一直是經銷商難以接受的。
此次的政策明確7天的概念也是一個突破,估計經銷商先交車給臨牌,等7天后再上牌更安全一些。
13. 三包退換車維修時間降到30天或4次
2021版: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本版政策從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改為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這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更好的。
14. 退車要賠裝潢
2021版: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后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退車時的消費者的裝潢等一直是頭疼的問題,一些經銷商不樂意賠裝潢和退手續費等,并以此打消消費者退換車的想法。此次規定針對的完善了政策。
15. 退換車的使用補償系數低于0.5%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原規定的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這就給了很大的靈活處理權,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障。
由于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因此在臨界5萬公里的時候估計是2年左右,按照系數的5萬公里是要50*使用補償系數n,如果按0.8%計算則是扣除車款的近40%,這對兩年左右的車的折舊有些偏大。
16. 車主自主店外維修保養是符合三包規定的
2021版: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